-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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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避免巧取給付之道德危險,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
不法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等之處罰。
二、考量數人共同不法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情形,於非屬相關保險
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發給之對象時,保險人或職安署無法以行政處分命
其返還,爰為維持本保險基金財務健全,於第二項定明得依民事途徑求償,並就
涉及刑責者之處理予以規定。
三、基於行政經濟之考量,相關不法領取之醫療費用,於涉及醫院或診所申報之應領
費用內扣除較為便利,爰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第三項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