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應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並應有 安全裝置,使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門開啟時,升降機不能開動 ,及升降機在開動中任一門開啟時,能停止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