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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93 條
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過負荷之限制,無例外規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二十七條移列。並酌文字修正。
二、刪除贅字「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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