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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93 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鋼拱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撐組之間隔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但以噴凝土或安裝岩栓來支撐岩
    體荷重者,不在此限。
二、使用連接螺栓、連接桿或斜撐等,將主構材相互堅固連接之。
三、為防止沿隧道之縱向力量致傾倒或歪斜,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四、為防止土石崩塌,應設有襯板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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