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式緣盤之直徑,於供平直形研磨輪使用者,應在所裝研磨輪直徑之三 分之二以上;供雙斜形研磨輪使用者,應在所裝研磨輪直徑之二分之一以 上。 前項緣盤之間隙值,應在一點五毫米以上;接觸寬度應在該緣盤直徑之六 分之一以上。 雙斜形研磨輪用緣盤與研磨輪之接觸面,應有十六分之一以上之斜度。
一、條次變更。 二、將第一項後段改列為第二項,以資明確。 三、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四、將一‧五修正為一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