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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93 條
安全式緣盤之直徑,於供平直形研磨輪使用者,應在所裝研磨輪直徑之三
分之二以上;供雙斜形研磨輪使用者,應在所裝研磨輪直徑之二分之一以
上。
前項緣盤之間隙值,應在一點五毫米以上;接觸寬度應在該緣盤直徑之六
分之一以上。
雙斜形研磨輪用緣盤與研磨輪之接觸面,應有十六分之一以上之斜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將第一項後段改列為第二項,以資明確。
三、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四、將一‧五修正為一點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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