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鍋爐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鍋爐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四 十三)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二、鍋爐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九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附表四十三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原第二項部分文字有誤,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