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93 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
    條例所定退休金、資遣費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二、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離職金低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資遣費
    計算標準,或未於期限內給付離職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定明雇主未依第八十六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資遣費、退休金或離職金之處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