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升降機各樓出入口及搬器內,應明顯標示其積載荷重或乘載之最 高人數,並規定使用時不得超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