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簡易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 ,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簡易升降機」改為「簡易提升機」,以求法令用辭統一 (理由同第二條)。 二、本條規定荷重試驗應以一‧二倍機載荷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試驗。 三、增列第三項,紀錄保存三年。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二十五條移列。並酌文字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一.二修正為一點二。並刪除贅字「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