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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94 條
雇主於簡易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
,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簡易升降機」改為「簡易提升機」,以求法令用辭統一
    (理由同第二條)。
二、本條規定荷重試驗應以一‧二倍機載荷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試驗。
三、增列第三項,紀錄保存三年。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二十五條移列。並酌文字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一.二修正為一點二。並刪除贅字「自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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