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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94 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木拱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防止接近地面之水平支撐移位,其兩端應以斜撐材固定於側壁上。
二、為防止沿隧道之縱向力量致傾倒或歪斜,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三、構材連接部分,應以牽條等固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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