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機構於實施鍋爐之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或變更 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告知鍋爐所有人、雇主或其代理人為下列各項措施: 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物之全部或一部。 二、拔出鉚釘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鑽孔。 四、鑄鐵鍋爐之解體。 五、其他認為必要事項。 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申請改以非破壞檢查,並提出證明文件。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