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
師之獎助學金按以下比率分配:
(一)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裁判長。
(二)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有二
人以上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之。
(三)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五十發給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1.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時,依加強訓練內容計畫表內參與訓練
期間之百分比發給。
2.裁判長同時列名擔任訓練工作時,亦按參與訓練期間之百分
比發給。
3.裁判長與訓練老師有協定分配比率,且於函送選手加強訓練
計畫時一併說明者,依該協定分配比率發給。
4.前三目訓練期間之百分比或協定分配之比率,若與加強訓練
計畫不符時,須於國際技能競賽前一個月由裁判長通知本會
更改,競賽後不得再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