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規避、妨礙或拒絕保險人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查對者,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為確保保險人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查核相關資料之正確性,爰定明投保單位違反配 合查對義務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