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應有連鎖裝置,使搬器地板與樓 板相差七.五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