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維持其效能。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安全裝置效能之維持。 二、過捲預防裝置等安全裝置應調整於有效作用狀態,並維持其效能。
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二十六條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