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 適當之工作。 二、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三、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 動契約。 四、違反第八十八條規定,未予勞工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或公傷病假。
為保障勞工之權益及職業病鑑定會實施相關調查之必要,爰定明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