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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96 條
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使用,不得搭乘人員。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
,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搭乘之限制。
二、簡易提升機不得搭乘人員,但基於修理、調整、檢點作業之必要,採防範危險發
    生之安全措置者,增列但書規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二十八條移列。
二、刪除贅字「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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