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使用,不得搭乘人員。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 ,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搭乘之限制。 二、簡易提升機不得搭乘人員,但基於修理、調整、檢點作業之必要,採防範危險發 生之安全措置者,增列但書規定。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二十八條移列。 二、刪除贅字「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