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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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96 條
研磨輪護罩之材料,應使用具有下列所定機械性質之壓延鋼板:
一、抗拉強度值在每平方毫米二十八公斤以上,且延伸值在百分之十四以
    上。
二、抗拉強度值(單位:公斤/平方毫米)與延伸值(單位:百分比)之
    兩倍之和,在七十六以上。
攜帶用研磨機之護罩及帶狀護罩以外之護罩,應依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
,使用附表二十六所定之材料,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切割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在每分鐘四千八百公尺以下者,其使用之護罩
材料,得使用抗拉強度在每平方毫米十八公斤以下,且延伸值在百分之二
以上之鋁,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顯示附件圖表
  1. 附表二十六.PDF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四、將「手提用研磨機」修正為「攜帶用研磨機」,以統一名詞用語。
五、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附表二十六修正說明》
一、配合國家標準 CNS2472  規定,將「二種規格」修正為「FC150 規格」。
二、配合法制體例修正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