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磨輪護罩之材料,應使用具有下列所定機械性質之壓延鋼板: 一、抗拉強度值在每平方毫米二十八公斤以上,且延伸值在百分之十四以 上。 二、抗拉強度值(單位:公斤/平方毫米)與延伸值(單位:百分比)之 兩倍之和,在七十六以上。 攜帶用研磨機之護罩及帶狀護罩以外之護罩,應依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 ,使用附表二十六所定之材料,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切割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在每分鐘四千八百公尺以下者,其使用之護罩 材料,得使用抗拉強度在每平方毫米十八公斤以下,且延伸值在百分之二 以上之鋁,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四、將「手提用研磨機」修正為「攜帶用研磨機」,以統一名詞用語。 五、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附表二十六修正說明》 一、配合國家標準 CNS2472 規定,將「二種規格」修正為「FC150 規格」。 二、配合法制體例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