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或雇主有為其辦理相關保險手續之義務, 爰定明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義務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