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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97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併計國民年金保
險年資時,被保險人於其未繳清國民年金法規定之保險費及利息,並依該
法規定暫行拒絕給付之年資不得併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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