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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97 條
研磨輪之護罩,應依下列規定覆蓋。但研磨輪供研磨之必要部分者,不在
此限:
一、使用側面研磨之研磨輪之護罩:研磨輪周邊面及固定側之側面。
二、前款護罩以外之攜帶用研磨機之護罩,其周邊板及固定側之側板使用
    無接縫之單片壓延鋼板製成者:研磨輪之周邊面、固定側之側面及拆
    卸側之側面,如附圖五所示之處。但附圖五所示將周邊板頂部,有五
    毫米以上彎弧至拆卸側上且其厚度較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附表二十九
    所列之值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為拆卸側之側面。
三、前二款所列護罩以外之護罩:研磨輪之周邊、兩側面及拆卸側研磨輪
    軸之側面。
前項但書所定之研磨輪供研磨之必要部分,應依研磨機種類及附圖六之規
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將除外規定改列為但書。
三、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四、將「手提用研磨機」修正為「攜帶用研磨機」,以統一名詞用語。
五、將附圖移列附錄。
六、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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