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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97 條
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備置相關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為促使投保單位履行保存相關表冊及依規定負擔保險費之義務,爰定明違反相關規定
之處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