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備置相關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 。
為促使投保單位履行保存相關表冊及依規定負擔保險費之義務,爰定明違反相關規定 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