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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98 條
雇主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鏈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一、延伸長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斷面直徑減少百分之十以上者。
三、有龜裂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