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六十 一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七條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 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相關就醫程序係參照 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定訂定,爰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相 關規定修正第二項,定明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七條,自一 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