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可搬式吊籠懸吊於建築物或構造物等時,應考量吊籠自重、積載 荷重及風力等受力情形,妥為固定於具有足夠支撐強度之處。 前項固定處之支撐強度,雇主應事前確認該建築物或構造物相關結構圖面 資料。無圖面資料可查者,得以其他同等方式確認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可搬式吊籠應懸吊於建築物、構造物之具有足夠支撐強度之處,以防止其脫落、 下墜肇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