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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8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服務量規劃服務空間;其室內樓地板面
積平均每人不得少於六.六平方公尺。
前項機構提供住宿服務者,應設專用之寢室、浴室;其房舍面積平均每人
不得少於十六.五平方公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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