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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第 6 條
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
,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
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一、近年來物價指數上升,創業領域及型態多元,創業所需資金門檻提高,為提升對
    貸款人之資金需求服務,爰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由新臺幣一百萬元提高為二
    百萬元。
二、為使本辦法之規範更周延,將現行利息補貼期間、範圍及方式納入規定,以明確
    依據,為使利息補貼期間及方式之規定更為明確,爰修正現行條文規定。例如:
    貸款利率為機動計息,貸款期間前三年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如年息為
    百分之一點六七時,貸款人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之利息,差額之百分之零點一
    七利息由本部補貼,若年息為百分之一點四五時,低於百分之一點五,貸款人負
    擔實際全額利息。
三、現行條文補貼期間最長七年之規定移列第二項,並酌修文字。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一、勞動部於貸款期間前三年補貼貸款人應繳之全額利息,若貸款人有第四條、第五
    條所定之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貸款人仍應自行負擔實際利息,非不需負擔利息
    ;又本辦法所定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均為機動利率計息,
    現行條文所定第四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之規定,易使承貸金融機構及民眾
    誤會為固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息,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例如,第四年起,貸款
    利率為百分之一點四二時,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九五
    時,勞動部補貼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九五之利息。另本辦法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
    係參照微型創業鳳凰貸款第九點所定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第二項規定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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