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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廢止)
第 2 條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委員任期一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中央銀行代表一人。
六、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勞方代表四人。
八、資方代表四人。
九、專家二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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