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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廢止)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派兼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現職人員兼任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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