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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廢止)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人員兼任者,得
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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