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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由勞保局償付之住院醫療費用範圍,以該局提供之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職業災害住院資格核定檔及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核定檔,與全民健康
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檔比對成功案件之醫療費用計算。
前項經勞保局核定不給付案件,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屬健保保險人
負擔之醫療費用,不予列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第一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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