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7 條
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
一人代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明定委員會舉行之時間及主持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