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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9 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
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明定人事室之編制及其掌理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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