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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2 條
本會對於省 (市) 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明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省(市)勞工行政機關執行其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以強化其職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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