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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21 條
本會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統
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有關勞工調查、
統計及研究、分析等事項。
前項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明定統計處之編制及其掌理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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