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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3 條
本會就主管事務,對於省 (市) 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
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院停止或撤銷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為有效執行主管事務,特賦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省(市)政府之作為,認為有違
法越權時,得報請行政院作必要之處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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