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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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4 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一、勞資關係處。
二、勞動條件處。
三、勞工福利處。
四、勞工保險處。
五、勞工安全衛生處。
六、勞工檢查處。
七、綜合規劃處。
八、秘書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明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分設七個業務處及秘書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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