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0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
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職業訓練局為適應當前經濟發展對技術人力之殷切需求,爰明定於必要時得附設職業
訓練機構及技能檢定委員會,俾直接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以強化其功能。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本條新增。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設政風室。
三、政風室主任職務列等,比照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主任之職務列等,
    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以期平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