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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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
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七人,職務得列簡
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十人
至十二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
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科員三十二人至四十人,職務
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職業訓練局經衡酌其業務發展趨勢,估列其組織員額,但成立之初,將視其實際需要
及本諸精簡原則並依業務開展情形逐年編列預算員額,進用人員。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職稱及其員額未予修正;至於各職稱之職務列等,則參照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官等與
職等並列方式,並參考職務列等原則修正之。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一、基於新增「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事項」、「就業安定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事項」、「國際職業訓練技術交流合作之推動事項」等業務,以及資訊、法制業
    務激增並日趨重要情形下,增設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組、法務室及資訊室。為
    因應上述業務職掌擴增及業務成長實際需要,並基於政府員額精簡之考量及精省
    後員額之安置,爰將原員額由一0二人至一五0人,酌予調整為一五七人至一九
    八人。
二、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之職務列等,參照工業局、商檢局、中標局等同層級機
    關之立法體例,及配合局長、副局長職務列等之調整,予以修正為單一列等。
三、室主任(秘書室、法務室、資訊室)屬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責繁重,而其列等
    卻較非主管之專門委員、簡任技正為低,為期職責相稱及平衡起見,爰參照國貿
    局、商檢局等同層級機關同職務之列等情形,酌予提高其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至
    簡任第十職等。
四、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修正專員、技士、科員及辦事員之職務列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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