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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職業訓練局係內政部附屬機關,爰明定設置人事室,俾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參照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官等與職等並列方式,並參考職務列等原則修正之。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一、該局掌理全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與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業務等,
    下轄四所職業訓練中心,並督導其他九所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及省(市)政府就業
    服務機構,業務極為繁重。該局人事室除須綜理該局人事業務外,對於所屬四所
    職訓中心之人事業務,並負有聯繫、協調、督導、管制考核等權責,職責繁重。
    該局及四所職業訓練中心編制員額計達七六八人,現職人數達六九八人。該局編
    制員額亦將調整增置;且參照各部會行政單位主管與業務單位副主管職等相當,
    及比照前項室主任之職務列等,調整人事室主任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
    職等。
二、參照一般體例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為一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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