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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廢止)
第 10 條
本會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除本會爭議審議組主任
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外,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擔任,並層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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