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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廢止)
第 11 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主任委員未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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