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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廢止)
第 2 條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隸屬設置勞工保險局之台
灣省政府,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二十八人,除主任委員外,其名額分配
如左:
一、專家六人,其中三人為專任。
二、勞工代表七人。
三、資方代表七人。
四、政府代表八人 (包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內政部一人、台灣省政
    府三人、台北市政府一人、高雄市政府一人及金馬地區一人) 。
前項專家委員由台灣省政府遴選,其餘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提名,均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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