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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10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
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
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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