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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13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
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
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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