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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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13-1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設施及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托兒設施。
五、居家式托育服務。
六、洗衣室。
七、圖書室。
八、康樂室。
九、日用品供應。
十、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設施及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
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設施者,得受其他事業單位委託,收托該事業單位
職工子女,不受前項有關受益對象規定之限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托兒
    設施或措施。考量實務上雇主多委託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置托兒設施,收托員工子
    女,又依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任務包含職工福利事業之促進
    及其他有關職工福利等事項,且職工福利委員會多自行辦理現行條文第十六條所
    定業務,,爰參照現行條文第十六條規定,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以符實際。
三、又為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之型態多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於一百零七年六
    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新增職場互助式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及衛生福利部一百
    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核定修正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爰於第一項第四
    款明定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辦理之業務,包括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
    務中心、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托兒設施,以臻完備。
四、另依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規定,雇主附設之托兒設施得
    辦理企業聯合托育,收托其他事業單位員工子女。又行政院為因應少子女化,於
    一百零七年七月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將「加強推動產業聚落聯合提
    供托兒服務,以達托育資源共享」列為該對策之一。為鼓勵雇主附設托兒設施,
    推動托育資源共享,爰增列第三項,明定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托嬰中心等托兒設
    施業務者,得受其他事業單位委託,收托該事業單位職工子女,受益對象不以職
    工及其眷屬為限。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一、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
    供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查衛福部「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於一零九年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增訂第二十之一條,新增雇主得於職場聘僱或
    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地點,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雇主辦理前述托育服務
    時,得委託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
二、考量實務上雇主多委託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托兒業務及鼓勵職工福利委員會協助
    職工托育子女,爰增訂第一項第五款明定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業務,增加居家
    式托育服務,以臻完備。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九款,依序移列為第六款至第十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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