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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14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辦理前條所定設施及業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實務上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自行辦理現行條文第十六條所定業務,亦得附設職工福利社
辦理,爰配合本次新增前條規定,於本條後段新增職工福利社之辦理依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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