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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16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均改制為幼兒園,爰將第一項第四
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職工福利委員會及其附設職工福利社得辦理之業務,已分別明定於第十三條
    之一及第十四條,爰予刪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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