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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17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會務;會務人員
若干人,受總幹事指揮監督辦理會務,並得分組辦事。
職工福利社得設主任一人,綜理社務;社務人員若干人,承主任之命辦理
社務。
前二項人員,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商請事業單位,就職工中遴選派
兼之。但平時僱用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得置專任人員一人
至五人,就職工中遴選派充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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