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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7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
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十日內完成辦理移交者,新任主任委員應敘明理由陳報
主管機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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